沈药大学位字〔2019〕16号
关于印发《沈阳药科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沈阳药科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药科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沈阳药科大学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
沈阳药科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沈阳药科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对象
沈阳药科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段)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各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中,由学校指定的学位专业课考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4.已获该专业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且申请学位时间在毕业证印发时间的六个月之内。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位者资格审核,将符合条件者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初步审核后,送交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表决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批准授予学士学位。教务处负责上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统一注册后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生毕业后如在六个月内达不到学位授予要求,不能按期申报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六条 对已做出授予学位决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由学位办公室通知撤销授予学位者本人和相关单位。
1. 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经核查确认者。
2. 因其他原因,经事后复查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教务处具体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于 2019年12月30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后,原《沈阳药科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办法》(沈药大学位字〔2017〕9号)同时废止。
沈阳药科大学教务处拟文 2019年12月30日印